(2019)沪0118刑初4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
辩护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一部刑诉[2019]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康军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3月中旬,被告人吴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他人获得网络“百家乐”的代理权,后多次将该赌博网站账号、密码提供给钱某某(已判刑),并负责赌资结算,后钱某某再提供给蒋某某、郝某某、沈某某等赌博人员,接受上述人员投注进行网络赌博。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钱某某、蒋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相关辨认笔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被告人系自首等为由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5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费雄雄
书 记 员 黄 佳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