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9)沪0114刑初4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茅传龙、茅嘉胤,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一部刑诉[2019]20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中旬某日,何晓倩与被告人沈某事先微信联系,约定购买大麻5克。被告人沈某遂从茅某某(已判刑)处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购得5克大麻。同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沈某按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地铁站附近一弄堂内,将一罐重3.08克的大麻(已缴获,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贩卖给何某某。后何某某将毒资1100元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支付给被告人沈某。
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起诉书指控的证据没有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情节、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意见。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毒品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毒资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永明
书 记 员 龚薇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