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7刑初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暂住本市青浦区。
辩护人张文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庞某某,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
辩护人陈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东,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名被告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该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9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按照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二部刑诉〔2018〕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庞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建、被告人庞某某及其辩护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左右,被告人袁某某、庞某某等人共同租赁上海市青浦区华新镇嘉松中路XXX弄XXX号XXX幢XXX室作为办公仓库,并在各自的网店上对外销售净水器滤芯。期间,被告人袁某某对外低价销售假冒的“时代沃顿(汇通膜)”品牌滤芯7.4万余元、假冒的“DOW”品牌滤芯1,700余元。被告人庞某某对外低价销售假冒的“DOW”品牌滤芯5.7万余元、假冒的“时代沃顿(汇通膜)”品牌滤芯1.3万余元。
2018年8月14日,公安机关至上述仓库地点查获被告人袁某某待销售的2.5万余元假冒“时代沃顿”品牌滤芯763支、被告人庞某某待销售的300余元假冒“时代沃顿”品牌滤芯11支,并于当日抓获被告人袁某某、庞某某,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某自愿通过家属向本院预缴罚金一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袁某某、庞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秦1、殷某、李某某、郑某、赵某、秦某2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快递及发货单据,扣押物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淘宝交易数据光盘,上海市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权利单位及其委托代理人出具的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鉴定书、价格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网上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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