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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11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朱明瑛,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2018)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明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购入大量假冒迪奥、爱马仕等品牌眼镜、腰带等,以其租赁的本市黄浦区陆家浜路XXX号南外滩轻纺市场XXX楼XXX铺摊位销售眼镜、腰带等。2018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上址查获尚待销售的假冒迪奥、爱马仕等品牌眼镜、腰带共计200余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86万余元。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其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被告人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家属庭前已经缴纳了罚金。综上,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有证人殷某某、沈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租赁合同》、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等提供的《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证明》、鉴定书、产品价格证明、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照片、上海铁路公安处虹桥站派出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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