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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7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孙某,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6日21时04分许,被告人孙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A8XXXX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区明中路新育路东约100米处时,见民警设卡进行酒驾整治遂冲卡驾车逃逸,后在本区明中路月台路路口被民警拦下检查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4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被告人孙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拘役,并处人民币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罚金。
  被告人孙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娟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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