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7刑初4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2(别名:陈陈),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
  辩护人吴佳倩,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一部刑诉〔2019〕8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君喜、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吴佳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下旬至8月8日,刘某某、陆1、李某1、崔某某、丁某、姜1(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陈某2等人,先后在本区新桥镇新凯路北侧尽头的高架桥下空地、长兴路南侧河边草丛地、卖新公路XXX号速8酒店西侧庄浜河桥边树林中,多次开设“二八杠”赌场,招揽姜2、李某4、李3、罗某某、徐某某等数十名赌客参赌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刘某某、陆1系赌场负责人,被告人陈某2负责帮助赌场维持秩序等。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陈某2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陆1、李某1、崔某某、丁某、姜1、杨某、宋某某、陆某2、纪某某、朱某某、李2、陈某1、李3、姜2、李某4、徐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物品照片,现场辨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2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当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对被告人陈某2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2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