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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7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中下旬起,被告人胡某某先后两次在本区高行镇行南路349弄30幢1号上岛咖啡的包房内开设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的场子,并召集人员前来赌博。
  2018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胡某某及参赌人员陈某1等人正在上址聚赌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缴获抽头用的“窑箱”1只,内有抽头渔利人民币42,500元及赌博用麻将牌等。
  另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在2018年1月22日之前,扣除支付的其他费用,其本人因开设赌场获利人民币14,500元。
  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陈某1、陈某2、唐某、刘某某、胥某某、赵某1、金某某、朱某某、傅某某、杨某某、汤某某、郭某某、雷某、郝某某、裴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李某某、贾某某、徐某、曹某、代某某、罗某某、赵2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笔录、前科材料及户籍信息、病史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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