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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5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6年3月3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则周,国信信扬(南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放火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辩护人王则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5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本区川环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与前妻沈某某微信聊卖房事宜时发生纠纷,被告人黄某某为泄愤在微信上称把房子“一把火烧了”,后在家中密闭厨房内,采用高度白酒助燃衣服等物的方式放火,并将放火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前妻,扬言欲自杀。沈某某见状异地报警。后民警至现场要求被告人黄某某开门未果,后消防人员到现场欲强行破门时,被告人黄某某打开门锁,消防人员进屋后接水扑灭了燃烧的衣物。
  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取得沈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沈某某、许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蜂鸟专送配送信息及谅解书,公安机关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相关视频资料、抢险救援信息报表、案发及抓获经过记录,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笔录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家庭矛盾,引燃家中衣物等,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相关人员对其行为表示谅解等因素,对被告人黄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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