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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刑初1027号
自诉人王某,女,196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诉讼代理人杨幼敏,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施某某,男,1957年3月11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甘建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女,1975年6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李晓姗,上海剑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王某以被告人施某某、俞某犯重婚罪,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王某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施某某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王某提起自诉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经本院审查,其要求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王某撤回自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陶琛怡
审 判 员 公绪龙
审 判 员 高 欣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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