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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11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宁德市,暂住上海市奉贤区。
  辩护人马宁,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8)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SWAROVSKI”、“BVLGARI”、“VANCLEEF&ARPELS”注册商标权利人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宝佳瑞股份有限公司、梵克雅宝有限公司授权及许可的情况下,廉价购进上述品牌假冒产品SWAROVSKI天鹅项链、SWAROVSKI恶魔之眼项链、BVLGARI陶瓷弹簧项链、VANCLEEF&ARPELS四叶草项链及产品相应包装、铭牌,在“拼多多”网络平台其注册的“925纯银馆”网店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8148.09元。
  2018年5月24日,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被告人黄某某位于本区兰博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处当场查扣上述品牌假冒产品及相应产品说明书、质保卡、产品外包装及铭牌,其中假冒的SWAROVSKI天鹅项链218件、SWAROVSKI恶魔之眼项链14件、BVLGARI陶瓷弹簧项链120件、VANCLEEF&ARPELS四叶草项链166件,合计价值人民币64280.56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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