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04刑初1064号 (2)
一、被告人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徐2、黄某、王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四、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利民
审 判 员 田力烽
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
书 记 员 沈 雯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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