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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4刑初10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沈建军,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邱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暂住地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任志勇,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2018)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沈建军、被告人邱某某及其辩护人任志勇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合伙租借本市嘉定区博园路XXX号东方汽配城XXX号,从他人处购进假冒大众、通用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分别对外销售。
  2018年5月21日,公安机关在上述地址依法抓获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并当场扣押待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盒、标签共计31168件。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待销售的假冒大众、通用品牌的火花塞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2009932.36元,被告人邱某某待销售的假冒大众品牌的膨胀阀、压缩机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181636元。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被告人王某某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0.9万余元,数额巨大,邱某某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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