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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
  被告人刘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9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周某、刘某二人组建微信群组,将数十名赌博人员拉入该微信群内,设置参赌规则,组织群成员通过“哈林斗地主”APP开设房间进行赌局,借助该APP打牌计分后,以每积分代表赌资人民币5元进行结算,被告人周某、刘某通过向每局赢家抽取房费的形式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万元。
  2018年1月24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周某、刘某,二人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周某退缴了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某、张某1、张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调取的数据光盘、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经被告人刘某、周某与赌客证人张2确认的手机内信息图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工作情况、公安业务档案卡片信息、侦破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刘某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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