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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21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某某。
  辩护人颜某某,上海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辩护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魏某某、王某某(均已被判刑)、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上海市宝山区菊联路XXX弄XXX号XXX室用于安装“黑广播”设备,并24小时滚动播放性药广告。经鉴定,该“黑广播”使用的频率在92.6MHz为非法频率,覆盖范围超过20公里。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提押至本区看守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徐某某于2018年6月因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案关系人王某某、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其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鉴定报告,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通报函,公安机关拍摄的经魏某某确认的“黑广播”机器设备天线照片、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认罪、悔罪,系从犯,主观恶意相对较小,其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擅自设置无线电台,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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