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1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辩护人夏某,上海前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二部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韩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夏某、被害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陈某隐瞒其已婚、无业等真相,以谈恋爱为名结识被害人刘某,并且虚构了其离婚、经营几家公司等事实以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以公司经营不善、投资房地产生意,被检察院调查、在监狱需要生活费等理由,陆续从刘某处共计骗取人民币(下同)30余万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微信截图、银行明细、存折复印件、保险申请凭证、殡葬收费明细、收据,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陈某、询问了被害人刘某,从而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并系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刘某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诈骗金额约为12万元。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陈某诈骗被害人刘某30余万元证据不足,应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诈骗金额。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0月左右,被告人陈某隐瞒其已婚、无业等真相,以谈恋爱为名结识被害人刘某,并且虚构了其离婚、经营公司等事实以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后以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资金、投资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疏通关系、被检察院调查需要资金疏通关系、服刑期间需要费用等理由,陆续从被害人刘某处共计骗取30余万元。
2018年10月18日,被告人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提供的离婚证复印件、微信截图、银行明细、存折复印件、保险申请凭证、殡葬收费明细、收据,证实:2014年11月,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陈某,陈某自称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后陈某将离婚证(系假证)交给被害人刘某,并称已经离婚,二人经过交往确定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居住。在二人交往期间,陈某陆续以让被害人垫付鞋子款、自己经营的公司出事需要资金发工人工资、涉嫌行贿被检察院调查需要资金疏通关系、投资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疏通关系、帮助被害人父亲转院需要资金疏通关系、监狱服刑期间需要生活费等为由共计骗取被害人刘某约38万元。上述钱款主要来源于刘某家庭积蓄、刘某本人及父母银行账户取款及金条变卖款等。从2016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某自称至北京医院看病,后又称在监狱服刑,二人一直未见面,在陈某自称已服刑完毕后也一直回避刘某,刘某遂要求被告人陈某出具欠条并还款,陈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并且至案发未归还诈骗款。被害人刘某与被告人陈某的微信截图反映,被害人刘某先后支付被告人陈某30余万元,被害人让被告人出具借条,被告人以没有身份证为由不愿出具借条,但表示会归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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