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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131号 (2)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 艳
审 判 员 舒平锋
人民陪审员 钱梅红
书 记 员 俞 相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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