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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6刑初131号 (2)
  2、证人白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证实:其与被告人陈某于2014年3月登记结婚,陈某系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经营、管理均由白某某负责,陈某不参与公司业务。
  3、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被告人陈某于2015年年底认识,2016年上半年确定恋爱关系并共同居住,陈某告诉郑某某称自己已离婚。
  4、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出具的侦破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陈某的到案经过,以及被害人刘某、证人白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相关书证的情况。
  5、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9、10月左右,其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刘某,并欺骗对方称自己正在办理离婚手续,大概2个月后其购买了假的离婚证并交由刘某以此获取信任,后二人正式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期间,被告人陈某陆续以公司经营不善需要资金、投资房地产生意需要资金疏通关系、被检察院调查需要资金疏通关系等为由从刘某处骗钱。后被告人陈某因觉得被害人刘某一直缠着其而感到厌烦,遂欺骗刘某称其因为行贿被判刑,现在服刑中,想以此冷淡刘某,后又以服刑期间需要费用骗了刘某钱。2017年下半年开始,刘某催陈某还钱,其就回避她,并于2018年7、8月开始不接刘某的电话和微信。其前妻是袁某,现任妻子是白某某,其与郑某某现为男女朋友关系。其是XX有限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公司经营。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合法有效,应予确认。
  关于本案诈骗金额认定问题。经查,被害人刘某的以往陈述及当庭陈述均对被骗过程、金额等作了详细陈述,且前后陈述一致,并与相关证据互相印证。相反,被告人陈某虽对诈骗被害人刘某不持异议,但关于诈骗金额的供述前后不一,且与相关证据互相矛盾。故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关于诈骗金额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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