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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6刑初7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2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
  辩护人张辉,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8〕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害人姚某、王某某、李1、何某某及李某2等人被人以贷款名义骗至缅甸木姐地区的赌场内被逼进行赌博,后被非法关押。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在缅甸木姐地区的关押地看守上述被害人,并通过拳打脚踢、用械具殴打、用烟头烫等暴力方式,以归还赌债为由,向被害人亲友勒索钱款。被害人在亲友按要求转汇钱款后才被释放。经鉴定,被害人姚某的伤势构成轻伤,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经查,上述被害人亲友被勒索的钱款合计人民币4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指派的公诉人当庭宣读或出示了被害人姚某、陈某1、王某某、李1、何某某、李某2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彭某某、翟某某、曹某某、龚某某的证言及相关银行汇款凭证、汇款业务凭单,公安机关调取的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人身检查笔录及伤势照片,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侦破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人员档案信息,公安机关制作的涉案人员作案或者被侵犯期限表,被告人张某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等证据,并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张某。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张某认可指控的基本事实,辩称其不认可是绑架罪。
  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同时提出被告人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而非绑架罪,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为了索要债务,数额也没有超出被害人所认可的金额,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系绑架罪,但对整个犯罪组织的行为均未能查明。被告人张某团伙的犯罪事实是诱骗被害人参与赌博,造成赌债,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为赌博罪,之后非法拘禁,索要债务,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是犯罪团伙中的一员,参与了索要债务部分,作为从犯应对自己所实施的行为负责,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被告人张某虽然对王某某实施过殴打,但没有证据能证明被害人王某某的伤势由张某造成。被告人张某在团伙中不参与分赃,只是领取工资,且已离开该团伙,属于犯罪中止,结合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建议法庭以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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