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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4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辩护人吴鹏彬,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辩护人宋相林,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
  辩护人华茂良,上海利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俞某,男,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周发,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俞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周某某、丁某某敲诈勒索罪;徐某某、俞某诈骗罪
  2016年3月至12月间,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徐某某、俞某相互结伙,在从事高利贷非法经营活动中,以借贷行规为名,采用欺骗手段,让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通过银行虚假走账,事先伪造证据,嗣后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采用威胁手段取得被害人钱款,其中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的犯罪金额为人民币84.77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徐某某、俞某的犯罪金额为32.07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22日,被害人俞文华因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在被告人周某某处借款21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和丁某某以行规需签翻倍借条为由诱使被害人俞文华签署了70万借条,并以丁某某为出借人与被害人俞文华走账70万银行流水,约定每个月连本带息还3.5万元,分十二期归还,俞文华实际到手21万,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多次上门以泼油漆、堵门锁等行为威胁及言语威胁方式讨债70万,使俞文华家人无法正常生活,被害人俞文华及其家人只能被迫变卖房产并还款给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60万元。
  2、2016年12月20日,被害人张伟涛经被告人俞某介绍向被告人徐某某借钱4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徐某某、丁某某以行规需签翻倍借条为由诱使被害人张伟涛签署了58万借条及制造银行流水,张伟涛将钱款取出后将18万现金交给被告人徐某某,支付被告人俞某中介费3.4万元,后于2017年1月至3月间共计还款21万,周某某、丁某某恶意到被害人张伟涛家里及公司以言语威胁及泼油漆、堵门锁等威胁手段索要58万虚高债务,被害人张伟涛被迫于2017年3月至6月归还所谓的违约金共计47.67万;2017年6月3日,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以平账为由,诱使张伟涛签署了向周某某借款40万的借条和向丁某某借款4万的借条,并于2017年6月逼迫张伟涛转账13.7万给周某某,嗣后多次去被害人张伟涛家中、公司讨要所谓的“借款”,被害人张伟涛被逼无奈,割脉自杀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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