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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493号 (2)
  二、俞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俞某利用张伟涛向周某某等人支付高额利息资金紧张之机,先后于2017年初、2017年3月单独及伙同周洪伟(另案处理)先后借款给张伟涛1万元、1万元,并要求被害人张伟涛出具5万元的借条并垒高至7万元,后多次以电话、短信骚扰、威胁家人及抢走公司营业执照的方式,向张伟涛索取所谓的“违约金”、利息,张伟涛被迫于2017年1月至6月共计给付俞某5.6万元。
  三、周某某、丁某某诈骗罪
  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相互结伙,在从事高利贷非法经营活动中,以借贷行规为名,采用欺骗手段,让借款人签订虚高借条,通过银行虚假走账,事先伪造证据,嗣后提起虚假民事诉讼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25日被害人周豪俊因需资金周转,经人介绍在被告人周某某处借款8万元,被告人周某某以行规需签翻倍借条为由诱使被害人周豪俊签署了35万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扣除相关费用,被害人周豪俊实际到手7.2万元,并约定每个月还款1.6万元,分十二期归还。2015年12月26日,周豪俊还款16,600元给周某某,后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等人不断打电话、上门骚扰闹事讨债,之后提起民事诉讼索要35万虚高借款,法院判决周豪俊败诉,并被执行支付周某某333,400元。
  2、2016年7月14日被害人苏某某因需资金周转,在被告人周某某处借款60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假借任伟(身份待查)为出借人,以行规为由让被害人苏某某签署了90万的借条并制造银行流水,并约定每个月还款本金5万,一年还清,在扣除利息等费用后,被害人苏某某实际到手28万元。同年7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以还苏某某一年利息为欺骗手段,诱使被害人苏某某平账,并以丁以飞(另案处理)为虚假出借人,以行规为由诱使被害人苏某某签署了105万的平账借条,被害人苏某某未拿到钱款,并于同年9月还款2.4万元;后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等人采用上门骚扰及虚假民事诉讼的手段索要105万虚高债务,被害人苏某某在法院的调解下同意归还80万元(至案发尚未支付)。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情况说明、民事诉讼材料等为证据,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俞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系未遂,被告人丁某某在部分犯罪中系从犯,提请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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