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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493号 (9)
  二、被告人丁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30年12月26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6月26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俞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周某某、丁某某、徐某某、俞某继续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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