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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9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瞿楠,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某某,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秦裕斌,上海善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卓某1,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李艳蕾,上海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卓某2(曾用名:卓毛伢),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刘伟,上海其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8)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汪某某、卓某1、卓某2、黄某犯抢劫罪,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卓某1、卓某2、汪某某、黄某结伙并伙同汪志郎、陶志彬、鲁国豪、祁冬冬、王平(均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将一套公司经营资料卖出,待交易完成再将该公司经营资料抢回,并瓜分交易款。
  当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卓某1、卓某2在本区顾北路XXX号伊诺咖啡207号包房以人民币28万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将上述公司经营资料卖予被害人邱振洲、詹某某并当场收取28万元现金后离开,交易完成时由卓某1、卓某2通过微信通知事先在伊诺咖啡门口等候的汪某某、黄某及汪志郎、陶志彬、鲁国豪、祁冬冬、王平等人上楼,随即汪某某、黄某及汪志郎、陶志彬、鲁国豪、祁冬冬、王平等人持由王某提供的电击棍抢取邱振洲手中的公司经营资料后逃离,逃离时被告人汪某某被对方当场扭获。
  被告人王某、黄某于2017年11月28日在本市嘉定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卓某1、卓某2于2017年12月1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为证据,指控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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