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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92号 (3)
  当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卓某1、卓某2在本区顾北路XXX号伊诺咖啡店207号包房以28万元的价格将上述公司经营资料卖予被害人邱振洲、詹某某,并当场收取28万元现金后离开,交易完成时由卓某1、卓某2通过微信通知事先在伊诺咖啡店门口等候的汪某某、黄某及汪志郎、陶志彬、鲁国豪、祁冬冬、王平等人上楼,随即汪某某、黄某及汪志郎、陶志彬、鲁国豪、祁冬冬、王平等人持由王某提供的电击棍抢取邱振洲手中的公司经营资料后逃离,逃离时被告人汪某某被被害人当场扭获。
  被告人王某、黄某于2017年11月28日在本市嘉定区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卓某1、卓某2于2017年12月13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被民警抓获。审理中,被告人黄某家属代为退出赃款8,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詹某某是合伙人,想买一家公司变更法人后自己做房屋租赁生意。2017年11月27日21时许,詹某某接到中介联系,称有一家公司转让并约好22时左右在宝山顾村镇顾北路上的伊诺咖啡店碰面,其即与詹某某及另外两个朋友到了约定地点。因其带着全部42万元,詹某某让其和另外一个朋友等谈好价格了再出面付钱。三个男子带詹某某和一个朋友前往伊诺咖啡店207包间,大约20分钟后詹某某让其过去付钱,总共支付了34万元,其中28万元是买对方公司的资料,另外6万元是中介费。当其几人准备离开包间时,外面冲进来五六名男子,抢了其刚买的公司资料,对方还带着电击棍。其感觉上当了就冲出去追交易的三名男子,詹某某等三人与抢资料的人打了起来,最后抓住了对方一名男子。
  2、被害人詹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和邱某某是合伙人,想买个公司做生意。2017年11月27日晚8、9点钟,其认识的叫刘哥的人介绍有家公司转让,约好22时左右到宝山顾村镇的伊诺咖啡店见面。其让邱某某带了42万元,与刘哥、其朋友刘清龙到了伊诺咖啡店门口。其和刘哥跟对方三名男子上了207包间,邱某某和刘清龙等在原地。到包间谈好价格后,其打电话让邱某某带钱上楼交易,给了对方28万元,余款4万元等公司法人变更了再给,另6万元是给刘哥的介绍费。等邱某某带着资料走到207房间门口时,大喊资料被抢,其追出去看到五名左右男子,有人还拿着电击棍,之后抓到了对方一名男子。
  3、被告人王某供述,汪杰让其找买家,假装卖一份营业执照,之后再将材料抢回来,事成后分汪杰8万元。2017年11月26日,其将事情告诉了卓某1,让卓某1联系买家,经联系约定27日在嘉定区江桥镇的伊诺咖啡店交易。27日,卓某1和卓某2先到交易地点,其和汪某某、陶志彬、汪志郎、黄某、鲁国豪、王平及一名认识但不知道名字的男子后到,但客户没有去。汪某某和其他人先回到汪某某位于天家路199弄家中。卓某1、卓某2送其回宝山,路上卓某1又联系了一名客户,其三人又赶到了汪某某家中。称当晚有人要买营业执照,约好22时许在宝山区顾村镇顾北路的伊诺咖啡店交易,对方肯定带钱来交易。然后就商量交易后抢营业执照和交易款,当时十个人都在场。为了在抢营业执照和交易款的时候容易得手,其从车里拿了两根电警棍给其他人,准备到时威胁对方。22时许,其和卓某1、卓某2先到交易地点,并和对方二个人碰面后到包间谈价格,经对方验证真伪后谈妥价格28万元,对方通知另外两个人上楼付的款。汪某某和其他人事先已经在楼下等着,交易完成后卓某2发微信通知他们上楼抢营业执照,这也是事先商量好的。参与抢资料的人中,王平、卓某1、汪某某是其叫的,其跟汪某某讲了事情后,汪某某称可以帮忙叫人,然后叫了汪志郎、黄某、鲁国豪、陶志彬及另外一个叫不出名字的人。汪杰是单独和其联系的,案发当天其拿到钱出来看到汪杰坐在咖啡店门口的车上,后在联杨路附近将资料给了汪杰。拿到的28万元,其分到9.8万元,卓某1和卓某2分到9万元,汪志郎分到3万元,王平和陶志彬分别分到2万元,鲁国豪和黄某分别分到1万元,其叫不出名字的人分到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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