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8)沪0113刑初1092号 (4)
  4、被告人黄某供述,2017年11月27日15时许,汪某某有事找其,其在联杨路、杨南路路口上了车,车上有王某、鲁国豪、陶志彬及“东东”,另一辆车上是汪某某、汪志郎、王平。在车上,王某称他去交易一个营业执照,等交易完了让其等人将执照抢回来。交易地点是嘉定区江桥的一家伊诺咖啡店,但没交易成功。到了20时许,其等人回到了汪某某家里,大概呆了半个小时,王某和几个人先走,剩下的人坐了两辆车跟在后面,去顾北路伊诺咖啡店,王某和另外两个人上了楼,其和汪某某七个人在门口等着,鲁国豪从车上拿了三根电警棍,其和陶志彬、王平分别拿了一根,其把自己的一根给了汪某某。之后有人喊了一声上去,其等人就上了楼,看到207包间门关着,还没交易好。过了一会,其看到王某和几个人出来了,其他人冲上来,围住了走在王某前面的人,抢走了资料。后在嘉定区南翔镇碰头,陶志彬拿着一个袋子,里面很多钱,王某拿出1万元给了陶志彬,给了汪志郎1万元,给了其8,500元,给了“东东”2,000元。
  5、被告人汪某某供述,2017年11月25日,其和王某、王平在其暂住的宝山区天家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祁冬冬也在场,王某称他手上有公司的营业执照,可以找个客户卖给对方,然后将营业执照抢回来,大家表示同意。王某即联系了卓某1联系买家,其联系了陶志彬、鲁国豪、黄某等人。当天下午鲁国豪、陶志彬、汪志郎、黄某到了其住处,王某也让他们参加,他们也同意了。27日18时许,王某有了消息,即带其等人到了嘉定区江桥的伊诺咖啡店,卓某1、卓某2也去了,但客户没来。21时许,王某和卓某1联系的新客户来了宝山,约在顾村镇顾北路的伊诺咖啡店碰面。王某和卓某1、卓某2先到咖啡店二楼和客户谈,其七人后到,在一楼门口等。过了一会,有人收到消息,大家一起上楼,发现还在谈,就又退到了店外。再过了一会,看到王某三个人出来,其他人即冲上去抢对方交易的公司资料,有二、三个人拿着电警棍。公司资料是王某弄来的,具体交易金额其不清楚,王某答应事成之后会分钱给大家。这件事王某负责提供资料,卓某2、卓某1负责联系买家,其他人负责抢资料。
  6、被告人卓某1供述,2017年11月下旬,王某联系其称有公司资料要出售,让其寻找客户,交易后的事情王某自己解决,其清楚王某的意思是交易结束后会将资料抢回来,王某答应事成之后给其4万元。27日16时许,其告诉王某找到了客户,约好在嘉定区江桥伊诺咖啡店见面,其和卓某2先去,王某和其他人也去了,但客户没来。王某让其再找客户,其又联系了一个客户约好在顾北路的伊诺咖啡店见面,其和卓某2、王某还有王某带的人先去了汪某某家里,23时许,客户称已到咖啡店,其和王某、卓某2先赶过去与对方在207包间交易,其他人后赶到在楼下等,但去了多少人其不清楚,都是王某叫的。客户是二个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谈妥价格为28万元,客户打电话让另外二个人上楼送钱,钱到手后其按事先商量的在交易结束后发了任意字符的信息给楼下的王平,意思是叫他们上楼抢回营业执照和资料,其三人下了楼。在楼下王某把钱交给了其,其和卓某2开车到了美兰湖,王平电话告知其汪某某被抓了。后其和王某在南翔碰头,其把钱给了王某,王某给了其和卓某29万元,剩余的钱王某自己处理。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