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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3刑初1092号 (7)
  五、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2025年11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人;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婷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郭凤英
书 记 员 郑诗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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