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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20刑初2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辩护人王群辉,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二部刑诉[2019]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及其由本院指定上海市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上海逾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群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原系与被害人张某1长期合作的个体运输人员,为张某1所在的上海宏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公司”)以及合作的上海勤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尔公司”)运输货物。2017年5月22日、5月28日、6月4日,被告人吕某先后三次至勤尔公司位于本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的仓库,谎称被害人张某1的工地需要脚手架,从该公司装运脚手架后运输至本市宝山区沪太路用于偿还赌债,其中钢管共51691.54千克,价值人民币72368元。
  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吕某至宏润公司位于本市奉贤区泰日社区恒泰路XXX号的仓库,谎称宏润公司下属项目部需要方木,从该仓库装运方木43立方米(价值不予鉴定)用于偿还赌债。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证人沈某某、金某某、励某某、张某2的证言,租赁合同,勤尔公司发料单、称重记录、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自愿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吕某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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