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6刑初2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男,1975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暂住本区亭林镇高楼村XXX号XXX室。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1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石某酒后在本区亭林镇立新街“胖子”烧烤店内报警称有小孩被拐卖,处警民警调查后排除警情,并将其带至朱行派出所门卫室醒酒。期间,被告人石某因辱骂共产党等行为被传唤至朱行派出所办案场所。被告人石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用拳头打伤辅警顾某某。经鉴定,辅警顾某某遭外力作用致耳部及颈部软组织损伤,尚未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石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金山区治安辅警执勤证复印件,证人嵇某某、彭某某、姚某的证言及提供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上海耸屹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医院检查情况记录、视听资料说明书、视频截图、侦破经过、工作情况及调取的讯问室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以及证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辅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9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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