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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危某,男,1979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辩护人张毅霞,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危某犯赌博罪,于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危某及辩护人张毅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初起,被告人危某为非法牟利,与甘某某(已判刑)预谋后,在甘某某租借的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沿路XXX弄XXX号XXX室棋牌室内,由被告人危某提供“百家乐”赌博网站的账户、登录密码及备用金,由甘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并负责具体操盘、与赌客结算输赢,采用“网络百家乐”形式进行聚众赌博,直至同年8月28日被公安民警查获,当场查获相关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3,300元及作案工具电脑等,期间累计参赌人数达30余人次。
  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危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同案关系人甘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金某某、孙1、赵某1、董某某、顾某1、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孙某2、赵2、顾2的证言笔录,相关辨认笔录,中国农业银行出具的业务凭证,微信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现场照片、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和被告人危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危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赌博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危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危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危某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缴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崇扬良好的社会风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危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5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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