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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某某,男,1988年10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章某某和梅某某(另处)在上海迪士尼乐园雷鸣山漂流项目排队区内,因排队纠纷与被害人殷某(另处)和计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章某某拳击被害人殷某头面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殷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等,构成轻伤(二级)。
  同日,被告人章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殷某等人人民币46,000元,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殷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梅某某、计某某、戴某、杨某某、侯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笔录、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和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的供述及辨认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谅解等情节,对被告人章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章某某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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