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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刑初3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自报),男,199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人张某某(自报),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二部刑诉[2019]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在付某某(在逃)的联络及授意下,由程某某以虚构的古玩买卖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在网上发布收购古玩藏品、宝物等信息,被害人陈某1因有鸡宝欲出售,遂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到程某某,程某某谎称该鸡宝能以高价收购,但需要至上海由专家对鸡宝进行鉴定后方可收购。被害人陈某1信以为真,遂于2018年10月24日至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公路华江支路的伊诺咖啡店内,由付小海接待,并由被告人张某某冒充鉴定人员对鸡宝进行鉴定,付某某以收取鉴定费用为名,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陈某1人民币23,000元,其中程某某分得8,000元,张某某分得1,500元。
  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2018年11月1日将二人抓获。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对程某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陈某2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光盘、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及付小海的微信账号基本信息、程某某、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1的聊天记录截图、陈某1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相关微信转账记录等,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谅解书及相关委托书,户籍信息、在逃人员登记表、程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两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作案的手段、退赔情况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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