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4刑初30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某某(自报),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霍邱县;2019年1月7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上海市。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二部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蒋某某、被告人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7月,被告人孔某某及案犯陈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先后受雇,以“宝益轩公司”的名义,通过电话询问、网络联系等方式,招揽持有文玩艺术藏品并有对外出售意向的被害人至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XXX弄XXX号XXX楼,采用“话术”等方式,谎称能组织展会、联系买家高价收购文玩艺术藏品,参与实施诱骗被害人与“宝益轩公司”或自称为同一公司的上海慧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骗取被害人支付所谓的拍卖服务费等费用。
被告人孔某某担任D2业务组总监,案犯陈某某、王某某任D2业务组业务员。被告人孔某某管理组内业务员的诈骗活动并参与诈骗被害人。案犯陈某某、王某某联系接待被害人,与被害人签订服务协议,骗取被害人钱款。具体如下:
1.2017年5月至7月间,案犯陈佳荣联系接待欲出售“光绪元宝”的被害人何某,骗取服务费共计人民币22,000元(以下币种相同)。
2.2017年6月28日,被告人孔某某、案犯王某某联系接待欲出售“犀牛角笔沾”的被害人焦某某,骗取服务费12,000元。
3.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孔某某、案犯王某某联系接待欲出售“古钱币”、“光绪元宝”的被害人向某某,骗取服务费共计32,600元。
2019年1月7日,被告人孔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事实。“宝益轩公司”经营者在案发后作出部分退赔,其中退赔何某2,200元、焦某某3,700元、向某某11,500元。另案处理中,陈某某退赔被害人何某19,800元,王某某退赔案款9,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何某、焦某某、向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相关服务协议、收据,同案关系人吴某某及另案处理的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制作的退款汇总表,调解协议书,相关汇款凭证,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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