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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55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5日始,被告人王某某结伙“光头”(另案处理)在上海市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XXX弄XXX号XXX室其租住处,非法获取境外“申博”网络赌博账号,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开设“百家乐”赌场并招揽赌客进行网络赌博。同年1月6日21时20分许,民警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及进行网络百家乐赌博的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周某、金某某(均另行处理),并缴获赌博工具电脑1台、赌资人民币1,715元。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某、胡某某、张某某、顾某某、周某、金某某、龚某某、李某某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物业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工作情况》、《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结伙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6日起至2019年7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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