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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3刑初4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6月13日21时许,通过微信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后将0.9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藏匿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XXX号中国银行ATM机房垃圾桶处,通知购毒人员胡雯菁至上址拿取。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扣押。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追缴被告人姚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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