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13刑初362号 (2)
一、被告人江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江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上海宝山庙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
江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审 判 员 张 金
人民陪审员 周月霞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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