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男,土家族,户籍地重庆市。
辩护人汤毅,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汤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8月12日,被告人肖某在明知同案犯孙某、马1等人在本市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为赚取孙某、马1许诺的提成款,在马1租借的本市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内,使用“探探”、“微信”等交友聊天软件为孙某控制的卖淫女“雪儿”通过网络招揽嫖客。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肖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肖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肖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且系初犯,退赔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8月12日,被告人肖某在明知孙某(另案判决)等人在本市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的情况下,经招募在孙某等人租借的本市天钥桥路XXX弄XXX号XXX室内,伙同他人,使用“探探”、“微信”等交友聊天软件为卖淫女“雪儿”通过网络招揽嫖客,并按约定参与嫖资分成。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肖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证人孙某、马1、马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账册照片;受案登记表、在逃人员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肖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审理中,被告人肖某退赃人民币9,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为组织卖淫者提供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肖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涛
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
人民陪审员 叶春艳
书 记 员 张焱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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