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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44号 (2)
  一、被告人肖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涛
人民陪审员 陈卫国
人民陪审员 叶春艳
书 记 员 张焱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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