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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暂住辽宁省抚顺市。
  辩护人宋沪彬,上海市申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4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至本市徐汇区田林路XXX号苏宁易购商场XXX楼的电脑柜台,窃得放置在柜台上的华硕牌FX8OG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5,801元)后逃逸。同月17日,被告人李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19年9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蒋 骅
书 记 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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