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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04刑初2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一部刑诉(2019)10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0XX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至本市徐汇区龙华西路进龙吴路北约20米车道上时,因醉酒在车内昏睡。当日21时25分许,民警接报后至上述地点将杨某某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驾车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1mg/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能够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证人马某、金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及监控视频截图、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呼气式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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