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188号 (2)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已追回的赃物予以发还,涉案物品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旭光
人民陪审员 金梨贞
人民陪审员 祝建伟
书 记 员 朱 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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