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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20刑初137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辩护人何晓磊,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3,男,198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
  辩护人姚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18]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李某3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李某3及辩护人何晓磊、姚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李振明(已判刑)通过微信结识从事贷款业务的孟强强(已判刑),由孟强强等人向李振明介绍需借款的被害人。嗣后,李振明纠集被告人李某2、李某3及邱保建、李想(均已判刑)、秦小保(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闵行区等地与被害人签订车辆个人(质)抵押借款协议等材料,同时以违约金和各种费用名义虚高合同借款金额,并谎称不违约就不需支付借款和利息之外的钱款。之后李振明等人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定位器,又让被害人提供备用钥匙作担保,去被害人住处或者公司查看,然后再通过被告人李某2及邱保建等人的账户汇款给被害人。李振明等人后多次以被害人未按时支付利息、拆卸GPS定位器、GPS信号消失、离开约定区域等所谓违约理由,擅自将被害人车辆开至江苏省江阴市等地,并以不支付虚高的合同钱款就处理掉车辆等相要挟,逼迫被害人赶至江苏等地支付钱款赎车。李振明、邱保建及被告人李某2、李某3等人在取得钱款后,才将车辆归还给被害人。其中被告人李某2参与敲诈勒索2次,共同敲诈得款合计人民币86800元;被告人李某3参与敲诈勒索2次,共同敲诈得款合计人民币72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2的犯罪事实:
  1、2016年8月6日,被害人项某1通过孟强强向李振明、邱保健和被告人李某2等人借款,由被告人李某2汇款给被害人人民币40000元。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某2和李振明等人在本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将被害人的荣威汽车强行开走,后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95000元。2016年10月9日,被害人项某1在支付给李某2等人人民币95000元后才取回车辆。被害人项某1实际被敲诈人民币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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