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沪0120刑初1370号 (3)
一、被告人李某2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3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退赔款人民币十万四千八百元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余 红
审 判 员 吴耀军
人民陪审员 吴玲娣
书 记 员 孙高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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