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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15刑初3187号 (4)
二、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
三、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倪红霞
审 判 员 陆光怡
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
书 记 员 孙奇珺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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