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3刑初2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单位上海湛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湛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H,法定代表人张4,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XXX号XXX层XXX室。
诉讼代表人顾全火,男。
被告人张4,女,1987年9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
辩护人高琦、朱荩一,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4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住辽宁省大连市。
辩护人杨永强,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诉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湛泓公司、被告人张4、王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湛泓公司的诉讼代表人顾全火、被告人张4及其辩护人高琦、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永强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本院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间,在被告单位湛泓公司进口空气净化器的过程中,为降低货物进口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人张4在明知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和货物税率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进口应缴税款的每公斤人民币2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包税价格,委托锦程公司进口空气净化器。此后,锦程公司的业务经理、被告人王某某釆用冒用经营单位抬头、私自制作虚假低价单证的方式,委托报关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个人非法获利142,915元。经洋山海关核定,湛泓公司采用上述方法进口货物共计4票,偷逃税款共计814,983.62元。
2016年12月,被告人张4在明知进口货物实际成交价格的情况下,制作虚假低价单证,以宁波贝网囯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委托锦程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货物1票,后由湛泓公司销售牟利。经洋山海关核定,湛泓公司进口该票货物偷逃应缴税款?15,551.24元。
2018年1月25日,上海海关稽查处关员至湛泓公司进行稽查,被告人张4主动向稽查人员提供了涉案进口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材料,并如实交代了湛泓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上海海关遂将线索移交洋山海关缉私分局处理。随后,被告人张4跟随接警而来的侦查人员至侦查机关接受进一步调查。2018年7月4曰,被告人王某某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湛泓公司、被告人张4和王某某逃避海关监管,采用虚假低价单证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湛泓公司、张4和王某某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湛泓公司罚金七十万元;建议对被告人张4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并适用缓刑的幅度内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的幅度内量刑。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单位湛泓公司、被告人张4、王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张4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亦无异议,认为张4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其单位已向法院缴纳了全部罚金,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王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和罪名亦无异议,认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王某某没有决策权,绝大部分利润由湛泓公司获得,其相对于湛泓公司的作用较小,且具有自首情节,积极接受侦查机关调查,认罪悔罪并预缴了全部罚金,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情报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破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进口货物报关单证》《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银行交易明细》《收费明细》《付汇凭证》《进口货款支付列表》《货物发票》《结算发票》《对账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工商资料》《结算记录》,以及相关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书证,证人李某、张某1、郑某某、张某2、田某、张某3、郑某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张4、王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单位湛泓公司、被告人王某某分别向本院缴纳了70万和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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