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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3刑初16号 (3)
  一、被告人朱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二、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朱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亭亭
审 判 员 高卫萍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书 记 员 顾佳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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