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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87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女,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
  辩护人王恒,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褚俊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15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辩护人王恒、褚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张杨路口,步行闯红灯且拒不接受民警处罚,脚踢民警华某某腿部。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及悔罪态度较好,其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判处拘役。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步行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张杨路路口时,因闯红灯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民警李某某查获。被告人张某拒不接受处罚欲强行离开,脚踢阻止其离开的民警华某某腿部,致被害人华某某左膝关节部及上方外伤。经鉴定,被害人华某某的伤势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张某随后被民警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华某某陈述2018年12月15日下午他们在张杨路东方路进行交通大整治时,一女青年违章步行闯红灯,被李警官拦住教育还不服,也不配合出示身份证件,当被告知要带至派出所时就要逃离,他挡在女青年前面,被女青年连续蹬了两脚。
  2.证人李某某陈述2018年12月15日下午在张杨路东方路设卡进行交通大整治时,有一年轻女子步行闯红灯,他和民警华某某一起拦住该女青年进行教育,该女子不服教育并想逃离,用脚蹬了华某某左脚内侧和左脚踝处。
  3.人民警察证、梅园新村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被害人华某某系人民警察,案发当日华某某等民警在东方路张杨路设卡进行交通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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