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辩护人丁龙,上海君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8]6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辩护人丁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9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因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遇红灯直行与遇绿灯左转弯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小客车失控撞击路政设施,被害人刘连明被抛出车外坠地死亡,被告人黄某车辆上的同乘人仪某某受伤(轻微伤)及两车、路政设施损坏(直接物损价值人民币39,000余元,以下币种同)。事发后,被告人黄某逃离现场,后于当日下午被抓获。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黄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证人证言、书证、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并逃逸,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量刑意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其逃逸是因为害怕,也是为了先处理好公司和家里的事情;事故发生时如果被害人绑安全带可能不会被甩出车。希望法庭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9日2时18分许,被告人黄某饮酒后驾驶苏AZXXXX的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南侧直行车道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北市街路口,红灯直行通过路口时,适遇浙FAXXXX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南绿灯左转通过路口,被告人黄某驾驶的轿车车头与小客车右侧相撞,致小客车失控撞击中心绿化隔离带处路政设施、路口信号灯杆,被害人刘连明从车内被抛出坠落地面死亡,被告人黄某同车的乘坐人仪某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黄某逃离现场,后于当日15时许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公安机关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连明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头、胸部损伤死亡;被害人仪某某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经物损评估,车辆、路政设施直接物质损失共计39,464元。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