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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62号 (3)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凌 鸿
人民陪审员 孙根祥
人民陪审员 黄 臣
书 记 员 沈 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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