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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4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某,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辩护人陈秀国,上海市东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屈某某、辩护人陈秀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4日,被告人屈某某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暂住处内,与同住人余某某、赵某某发生争执,后推搡余某某,持剪刀将上前劝阻的被害人盛某某扎伤(轻微伤)。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出示了视频资料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屈某某在公共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屈某某辩称未推搡余某某,被害人先动手打他。
  辩护人提出如下量刑意见:被告人屈某某事发当晚饮过酒,可能对部分经过记忆不清,被告人家中只有父亲在务农,但其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福路XXX弄XXX号XXX室其暂住地,与租住该处的余某某、赵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屈某某追骂余某某、赵某某至底楼,推搡余某某,持剪刀将前来劝阻的被害人盛某某扎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盛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屈某某在暂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盛某某陈述2018年10月4日晚他开车去周浦镇瑞福路196弄接老乡赵某某及其女友,一男子推了赵的女友一把,他说了一句“干嘛”,该男子就冲过去用尖锐的东西朝他左眼角刺了一下,他被刺后拳击男子右肩膀一下。赵孝泉喊“他有剪刀”,他就跑,路上捡了根木棒和该男子对峙,后跑向警车,男子也停下来了。
  2.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盛某某通过照片辨认指认被告人屈某某就是刺伤他的男子。
  3.证人余某某陈述事发当晚她和屈某某在室内发生过争执。后赵孝泉先带着行李下楼坐进一辆车里。屈某某下楼时拿着剪刀,屈某某推了她一下,赵的朋友看见就问屈怎么回事,屈某某直接用剪刀刺了那人左眼角一下,那人还手打了屈一拳。她告诉赵某某屈某某有剪刀,赵也告诉了他朋友。赵孝泉和他朋友就跑,屈某某在后面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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