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9)沪0115刑初4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男,197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丁静,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丁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0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2与被害人陈某1在李某2驾驶的轿车上,因赌博借款归还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2持水果刀将陈某1刺伤,陈某1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被告人李某2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庭前供述、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2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2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量刑意见:被告人李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本次属激情犯罪,已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某2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2因赌博向陈某1借款27,000余元。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李某2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靖海路口将陈某1约至其驾驶的轿车上商谈还款一事,其间,被告人李某2持刀刺戳陈某1左大腿,并在双方夺刀过程中将陈某1右手划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陈某1左大腿外伤和下腔深静脉血栓属于轻伤二级,手部外伤属于轻微伤。
  2018年10月25日,被告人李某2因重大犯罪嫌疑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2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陈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被害人陈某1对被告人李某2表示谅解。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