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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2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刘蔚,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刘蔚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间,被告人龚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先后将被害人刘雪彤的越野车胎戳破,对被害人施某某实施殴打、扯破上衣等。经鉴定物损共计价值人民币400余元,被害人施某某构成轻微伤。被告人龚某某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且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致一人轻微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龚某某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龚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量刑意见:被告人龚某某系投案自首,主动认罪认罚,态度良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并非蓄意伤害,是亲戚间的激情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较少,社会危害性小。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日18时许,被告人龚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梅路XXX弄XXX号,将被害人刘雪彤停放在该处的吉A0XXXX越野车轮胎戳破。经鉴定物损价值人民币257元(以下币种同)。
  2018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龚某某等人至上述地址,对被害人施某某实施拦截、拉扯、殴打,扯破施某某上衣,打伤其眼部。经鉴定,被害人施某某右眼部挫伤,构成轻微伤;上衣物损价值124元。
  2018年9月26日,被告人龚某某自行至航头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某陈述2018年9月2日19时许龚某某等人到她家用力敲门,她没开门。龚某某离开后她发现车胎被扎破。
  2.被害人施某某陈述2018年9月20日早晨他准备送孩子上学,龚某某和一陌生男子手持棍子至他暂住处找麻烦。陌生男子抓住他左手,龚某某拳击他头胸部,他右眼受伤、身上多处瘀伤,眼镜被抢走,衣领被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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