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沪0104刑初84号 (2)
另查明,本案民事赔偿已经调解,被告人周某某亲属代为支付克某某亲属175万元、艾某某9万元、开某某1万元、谭某某10万元、上海东平西餐有限公司97.659万元,并取得谭某某、上海东平西餐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艾某某、开某某、谭某某的陈述;证人毛某某、蒯某某、蔡某某、王某、夏某某、陈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物品财产损失价格评估意见书;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件、行驶证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车辆照片、驾车违章记录信息;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街面及餐厅监控视频;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110接警记录;民事调解书、调解笔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逆向、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且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作如实供述的,才符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规定。本案中,周某某于公安机关现场处置时否认肇事车辆系其驾驶,不符合自首要件。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涉案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具有悔罪表现,并取得部分被害方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多次驾驶违章记录等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涛
人民陪审员 吕东昕
人民陪审员 范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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